关于峡山足球队违犯比赛规程的处理决定
在2008年宁海“三木露营杯”四分之一决赛峡山足球队与临港足球队的比赛中,峡山足球队有违犯比赛规程的行为:
比赛进行至上半场10分钟时,峡山足球队场下队员和拉拉队队员因对场上主裁判的判罚不满,开始指责并谩骂主裁判。比赛进行至上半场15分钟时,峡山足球队场下队员和拉拉队队员因对场上主裁判的判罚不满冲进场内干预比赛正常进行,场上6号队员也大声指责裁判员,被主裁判黄牌警告,部分场上队员罢赛离场。导致比赛中断3分钟左右。后来在峡山队领导的劝说下,场上队员进场恢复比赛。比赛进行至上半场25分钟,峡山队6号队员禁区外故意手球又得到一张黄牌被罚出场,场下人员又有指责和谩骂声。中场休息时,峡山足球队场下队员和拉拉队队员不仅在语言上侮辱主裁判并有队员推搡主裁判的动作,经劝解后才停手。下半场比赛基本顺利,但场下队员的指责声仍时有听见。
峡山足球队场下队员和拉拉队队员的表现和行为是恶劣的,明显违犯了本次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的规定,在各球队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赛风赛纪,经本次比赛纪律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峡山足球队以下处分:
1.取消峡山足球队本次比赛最佳组织奖的评选资格;
2.扣除峡山足球队比赛保证金500元
“三木露营杯”比赛纪律委员会
2008年8月15日